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(2004)南民初字第10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确认青岛市龙江路37号甲3号楼2单元302户房屋一处归苏威力所有。现公告将李福生名下的房产证,证号为(旧证号:青房改售字第ZI10332号,新证号: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463237号)予以作废。 二○○七年九月二十五日